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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行业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局林业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红石林业局所属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含红石森林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督察方式以现场督察为主要方式。现场督察是指督察人员对林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 红石林业局所属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护林员、检查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六条 成立林业行政执法督察科,督察科设在森林保护开发处,负责全局林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承担红石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督察职能,对本部门行政领导负责。
第七条 督林业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熟悉林业法律法规,熟悉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业务;
(三)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较强的林政执法事物处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督察科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红石林业局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法、失职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按照督察部门领导安排,审查重大专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部署、措施和组织实施情况;
(三)下发有关督察工作的决定和提出相关建议;
(四)审议和批准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年度林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查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处理结果等实施情况;
(六)审查林政、稽查、法制、木材检查站、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等林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审查文明办案、文明执法和遵守政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八)应当由督察科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要定期召开由森林保护开发处领导召集督察工作会议,必要时,森林保护开发处领导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林政执法督察工作。
第十条 督察科要定期向部门领导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部门领导报告。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 督察科依据《督察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第十二条 督察部门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跟随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三条 督察部门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督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由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
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稽查服或便装,同时必须佩带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方法,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督察部门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
第十六条 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科可以向其他相关的单位和部门调取有关的资料、依据、证据、卷宗、上级文件等相关资料。督察人员有权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七条 督察科可以指令局属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专门案件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查处。
局属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督察科。
第十八条 督察科应当了解本局重大林业行政执法专项活动部署,并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督察工作的安排。
第十九条 督察科可以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条 督察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
评议的结果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留存督察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督察科对群众的检举或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和反馈。
经督察科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于督察范围的,督察科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投诉人。
第四章 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有下列违反行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稽查服装、检查服装的;
(二)违反《红石林业局林政稽查着装管理规定》的;
(三)穿着稽查服或检查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林政执法人员形象的;
(四)穿着稽查服或检查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违反行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一)违反规定购买并使用不合格的林政稽查服、木材检查服专用标志的;
(二)违反规定佩带与林政稽查服、木材检查服不符标志的;
(三)转借或者赠予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或者专用标志的; 。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林政执法人员,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林业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人员的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督察科发现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对所属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督察科可以责令执行。
第二十七条 督察科发现本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行政领导提出。
第二十八条 督察科发现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查处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九条 督察科在督察工作中发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纪律,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林政执法资格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督察科在督察工作中发现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督察科作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科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对督察科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督察科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政员、护林员、木材检查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督察部门及其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命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应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红石林区森林管护工作责任制》、《红石林区森林管护考核奖惩细则》、《红石国有林区林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红石林业局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考核办法》、《红石林业局林政稽查着装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红石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石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保证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严肃性,保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红石林业局申领、使用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和执法单位以及证件发放和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受省林业厅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并且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执法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全局实行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由红石林业局森林保护处负责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国家林业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控制证件的发放,并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的登记、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基层单位提交的执法人员信息并负责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颁发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具体培训、考试办法由局森保处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并且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含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经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6.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八条 发放执法证件应当按下列办法进行:
1.申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填写《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卡》,经各基层执法单位同意并加盖基层单位公章后统一报局森保处法制科审核审查。
2.局森保处法制科应当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采集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并逐级上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持证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损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经发证机关审核并声明后作废,待确认无误后可以补发。持证人员离开林业行政执法岗位,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林业行政执法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否则不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实行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执法业务培训、日常考核、工作能力、个人品质等。各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要求,将证件报送森保处法制科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取消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并及时收回证件。到期不按要求登记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发证机关有权督促违法人员所在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森保处负责收回违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2.超越职权或者非公务活动使用《林业行政执法证》的;
3.使用伪造或者冒用《林业行政执法证》的;
4.利用《林业行政执法证》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5.将行政执法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6.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7.拒绝接受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取消林业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本人继续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理。单位安排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将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全局通报。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和审批发放或者擅自乱发《林业行政执法证》,其行为无效。林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红石林业局负责解释。
森林刑事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提高办案效率,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竞彩足球比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竞彩足球比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森林刑事案件是指超出林业行政案件管辖权限,有明确规定够立案标准的森林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林场、经营所、森林保护开发处以及森林公安局各执法部门。
第二章 森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第四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下列森林、林地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中,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案件。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案件。
(十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致使森林或者幼树死亡的案件。
(十二)非法占用农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
(十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十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五)非法狩猎案件。
(十六)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七)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竞彩足球比分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竞彩足球比分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十九)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 , (二十)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二十一)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二十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第三章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五条 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3、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6、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7、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8、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9、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10、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执行滥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
1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13、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1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16、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17、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18、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六条 凡是移交的森林刑事案件必须先由移交单位立案,经调查取证后认定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填写森林刑事案件移交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案件调查材料一并报森林保护开发处法制科审核后,由法制科按移交程序移交给红石森林公安局。
第七条 森林保护开发处负责制定森林刑事案件移交书,一式五份,第一份由移交单位存查,第二份交案件受理单位,第三份报主管局长,第四份报红石林业局检察院,第五份交法制科备案。
第八条 各林场、经营所发现的盗伐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案件,经法制科审核后移交其辖区派出所立案侦破;5立方米以上或其它重大案件移交森保大队立案侦破。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移交森保大队立安侦破。
第九条 森林保护开发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林业工作站发现的刑事案件,经法制科审核后移交给森保大队立案侦破。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各单位移交的森林刑事案件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侦破。经调查不构成刑事案件的,退还给移交单位查处;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待案件调查审理终结,应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移交单位。
第十一条 构成森林刑事案件不按规定移交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并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参加评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为单位计算。盗窃木材的,以原木材积计算。
第十三条 盗伐、滥伐林木、盗窃木材损失材积和价值的计算,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林业专业部门进行,并出具书面鉴定。森林火灾的损失,以过火面积内烧毁的林木实际损失折价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木材价格是指红石林业局木材销售公司最近出台的木材价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的文件规定执行,与本局前期文件规定重复、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红石林业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红石林业局
林业行政执法罚没款及票据管理规定
一、各基层执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必须使用加盖红石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专用章的罚款票据。执罚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罚没款。
二、罚没票据由局财务处统一到上级财政部门领取。森林保护开发处具体负责罚没款票据的发放、收回、罚款收缴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发放登记台帐,设置罚款票据登记簿。罚款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局财务处报告。
三、罚没票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合法项目中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和用于非法项目,不得利用罚没票据从事违法活动。
四、罚款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罚款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本不得污损。如发生罚款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局财务部门处理。
五、森林保护开发处法制科,负责对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罚款票据使用情况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要审核各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票据填写的字迹是否工整清楚;二是要审核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三是审核每一个案件罚款的标准是否正确,罚款的倍数是否相当,罚款的数额是否有误;四是审核罚款票据页数是否缺失;五是审核执法机关印章、办案人员签章、收款人签字是否齐全。票据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要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见,然后到财务部门上缴罚款和票据存根。
六、林政执法人员当天收缴的罚款,无论数额多少,要在当天交到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难以当天交罚款的,可以在第二天最多不能超过第三天将收缴的罚款,交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基层单位的财务部门收缴的罚款,每月末必须上缴。
七、局财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加强对罚没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局财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检查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罚没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时,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罚没票据、帐册、案卷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八、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罚没票据不登记入帐的;
(二)不按规定保管罚没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罚没票据的;
(四)拒绝财务部门或督察部门检查的。
九、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执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从当年费用中扣除;对执罚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的;
(二)超出规定执罚范围和罚没项目使用罚没票据的;
(三)转借、转让、买卖罚没票据的;
(四)非法印制、伪造罚没票据的;
(五)使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罚款票据的;
(六)擅自销毁罚没票据的;
(七)丢失罚没票据的;
(八)填写票据时伪造罚款数额的;
(九)不及时将罚款上缴财务的。
十、财务部门罚没票据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行政案件问责及倒查制度
为保障林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林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红石林区林政执法及管护人员。
第二条 林政执法及管护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熟知所管辖责任区的社情和林情。
第三条 林政执法及管护人员应当签订管护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不留管护死角。
第四条 林政执法及管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查处的林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积极巡护山林,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案件的。
(7)不及时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致使辖区内毁林开垦及乱占林地现象严重的。
第五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的林政案件,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林政执法及管护人员不能及时发现辖区内的林政案件,经他人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检查时发现的。
(2)林政执法人员不能依法办案,构成森林刑事案件而不按时移交私自以罚代刑的。
(3)按规定应当上报的重大案件而未能及时上报的。
(4)有意瞒报或者漏报的。
第六条 林业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可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其执法证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记过或者开除林政队伍的处分。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及管护人员的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林政执法及管护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倒查由森林保护开发处林政稽查科和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负责。
红石林业局林政管理考核办法
一、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吉林法[2011]70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红石林区的林政管理工作,提高林政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使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的实现优质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林政管理考核对象,红石林业局辖区内各林场林政执法部门,经营所林政执法部门,各林业工作站。
三、林政管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宣传、学习、贯彻和落实;(二)、林政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示板图例,档案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三)、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质量情况;(四)、林政案件查处;(五)、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的管理;(六)、林地、人工林管理;(七)、木材加工厂,野生动物驯养业,木炭烧制,采矿点等涉林行业的管理;(八)、林政工作的管理人员及林政员综合素质;(九)、工作作风,工作纪律遵守及违纪行为;(十)、林政管理工作必备的设施健全和完善。
四、林政管理工作的考核由红石林业局森林保护开发处组织进行,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考核程序是:
(一)、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写出考核总结报告。
(二)、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考核每年二次,即每半年一次,年终进行全年综合评定。不定期考核,采取随时抽查的方式,主要是检查包保责任区内的林政管理外业活动(外业考核以检查管护区内的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及同群众座谈了解法律,法规宣传等情况。)
(三)、局根据各单位的林政管理工作完成的指标和平时抽查掌握的情况,进行核查评分。
(四)、考核小组对全局各单位的核查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局。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项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根据考核内容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六、考核指标
(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各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5分)
1、在各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内,以村屯为单位,公开张贴法规三部以上得0.5分。张贴达不到三部以上,每少一部扣减0.1分,宣传布告破损的,每破损一部扣减0.1分。
2、所管辖区域内固定宣传墙按规定数量达到90%以上得0.5分;达不到90%以上,每缺少一个扣0.1分。破损或不及时修善的发现一处扣0.1分。
3、每月组织村社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林业政策(查记录)得0.5分,没有组织学习或者无记录的每少一次扣减0.1分。
4、组织学习和宣传的记录规范详实得0.5分,学习宣传记录不规范,扣减0.1分,记录不详实扣减0.1分。
5、宣传者有宣传记录本并规范得0.5,宣传者无记录本一个扣减0.1分,不规范扣减0.1分。
6、宣传者记录详细真实得0.5分;不真实扣减0.1分,记录不详细扣减0.1分。
7、宣传标语每社5幅以上得1分,达不到5幅的每少一幅扣减0.2分。
8、深入村社座谈,调查法律法规宣传面达到90%以上的得1分;达不到90%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递减0.1分。
(二)林政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示板图例,档案归档完善情况。(6分)
1、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制作管理制度得1分,不按要求制作管理制度的扣减0.5分。
2、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得1分,按要求数量和内容每少一部制度的扣0.2分。
3、各项制度摆放整齐并上墙得1分,未上墙并摆放不整齐的扣0.5分。
4、管护区域示图标准清晰得1分,否则一项扣0.1分。
5、档案材料有专柜,有专盒并摆放有序得1分,否则一项扣0.5分。
6、档案、台帐、记录、文件,装订标准规范(一律用A4纸标准)得1分,未达到标准每项扣0.1分。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情况,以及案件文书制作质量情况。(27分)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装订规范得0.5分,否则一处扣减0.1分。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用纸规范得0.5分,用纸不规范每项扣减0.2分。
3、询问笔录内容完整全面得1分,未达标准一处扣减0.1分。
4、现场勘验笔录内容全面,客观详尽得1分,否则每一方面未达到标准扣减0.1分。
5、检尺野帐填写、计算准确得0.5分,否则一项不合格扣减0.1分。
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具体明确、准确无误得1分,否则一处扣0.2分。
7、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填写准确无误得0.5分,否则一处扣减0.1分。
8、现场平面图按标准绘制得0.5分,不标准扣0.1分。
9、现场位置图准确无误得0.5分。否则一处扣0.1分。
10、其他证据材料规范准确得0.5分,否则一项扣减0.1分。
11、整个卷宗内容完整不缺项得1分,缺一项扣减0.5分。
12、案件文书栏目填写的文字规范、完整、准确无误得1分,否则一处扣减0.1分。
13、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程序合法得5分,否则不得分。
14、林业行政案件查处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得5分,否则不得分。
15、按照红林森开字〔2012〕1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正确使用罚款票据得2分,否则一处扣减0.5分。
16、参照红林森开字〔2012〕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罚款票据填写正确得1分,否则一处扣减0.2分
17、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办案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准确、真实,无遗漏得1分,否则一处扣减0.1分。
18、林业行政处罚适度相当得2分,否则一处扣0.5分。
19、历年来案件卷宗由其是林地案件卷宗保留齐全得0.5分,否则缺一份扣0.1分。
20、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的案件能及时结案并上报的得2分,否则缺一项扣1分。
21、按省厅要求处罚10000元以上案件未上报审批,私自处理的扣2分。
(四)林政股长、内勤、林政员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林政工作安排、领导方法、个人工作写实、工作总结以及对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辖区自然概况熟知程度)得13分。
1、林政工作安排有序并及时得2分,否则一项工作安排不得当扣0.2分。
2、林政管理人员有详细的工作写实得2分,否则一处扣0.1分,没有写实记录本的不得分。
3、林政员个人工作日记详细真实得2分,否则一处扣减0.1分;没有日记本的发现一个扣0.2分,为应付检查突击编写日记的发现一个扣0.2分。
4、对辖区总面积、国有林、人工林、林分掌握清楚得1分,掌握不清每一项扣0.1分。
5、辖区内乡镇、村、屯、及人口数量掌握清楚得1分,掌握不清每一项扣0.1分。
6、辖区内企业数量、性质掌握清楚得1分,掌握不清一处扣减0.1分。
7、林政管理工作应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掌握程度达90%以上得2分,达不到90%以上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2分(单个人测验)
8、个人年中、年末总结字迹清晰、工整、客观、全面得2分,否则有一处不符合标准扣减0.1分,没有工作总结一个扣减0.2分。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机构,管理台帐完善(17分)
1、成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分工明确并有专人管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分工不明确扣0.5分。
2、组织机构以标准图板形式上墙得1分,否则不得分,未达标准扣减0.5分,没有专人管理扣0.5分。
3、野生动植物建立台帐得1分,未建立台帐不得分,台帐建立的不标准扣0.1分,内容不全扣减0.1分.
4、本辖区未发生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现象得4分,未发现和及时查处的每发生一起扣减0.5分,能及时发现并查处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的不扣分,滥捕乱猎构成刑事案件的扣减1分,构成重大刑事案件的扣减2分,构成特大案件的不得分。
5、本辖区未发生滥采野生保护类野生植物的3分,每发生一起扣减0.2分,能及时发现并查处滥采野生保护类植物案件的不扣分,构成刑事案件的扣减1分,构成重大案件的扣减2分,构成特大案件的不得分。
6、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调查监测记录得2分,记录不全面、不详细、不规范每一处扣减0.1分,没有记录不得分。
7、收集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资料并造册得2分,敷衍了事扣减0.1分,造册不规范扣0.1分,未造册的不得分。
8、建立健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毁情况台帐得2分,台帐建立不标准扣减0.2分,台帐内容不详细扣减0.2分。
(六)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达标准(7分)
1、案发数量与结案率之比,按要求达95%以上的得1分,达不到95%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1分。
2、本辖区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得5分。辖区内一性发生盗伐案件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并且未及时查处的扣0.5分;一次性发生盗伐案件并且未及时查处数量达2—10立方米的扣减2分,及时查处的扣1分;一次性发生盗伐案件并且未及时查处数量达到10—20立方米的本项不得分,及时查处的扣2分;一次性发生盗伐案件数量达到20立方米以上的取消评先资格。
3、刑事案件能够按规定及时移交得1分,否则不得分,并取消评先资格。按规定未填写案件移交书的每缺少一份扣减0.1分,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要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然后移交,案件移交缺少案件调查材料的扣减0.5分。
(七)林地、人工林管理达标(9分)
1、年度内林地未被侵占得3分,一次性发生破坏林地案件面积在1亩以下未及时处理以及未恢复原状的扣减1分,一次性发生破坏林地案件面积达1亩—3亩的扣1分,及时发现并查处的扣减0.5分,一次性发生破坏林地案件面积达3亩—5亩的扣3分,及时发现并查处的扣2分,发现林地被侵占案件,不查处也不上报的,该项不得分,经立案调查确定未特大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2、建立健全各类占用林地台帐(非法侵占林地台帐、林地回收台帐、登记表、有偿使用协议、沟系承包台帐、三池面积、采石采矿占用林地台帐、图纸、位置图、GPS坐标,审批机关、处理情况、照片等)得6分,每缺一项扣减1分,内容不全不符合标准,每处扣减0.1分,回收林地再次丢失的一次扣0.5分,被占用林地应该还林而未还林的发现一次扣减0.5分。
(八)木材加工厂、野生动物驯养业、木炭烧制、采矿点等涉林行业管理达标(7分)
1、建立木材加工厂登记薄,包括;具体位置、面积,加工范围、年生产量,木材来源,从业人员,企业负责人,审批机关,自然情况得2分,发现一处未建档扣减0.2分,具体内容不详细扣减0.1分。
2、加工厂未发现私收滥购木材和非法加工现象得2分,否则发现一次扣减0.1分。被考核单位违反规定出售枝桠材,每一车次扣减0.5分。
3、野生动物驯养业建档建卡。包括:具体位置、占地面积、驯养种类、数量、种源、房舍面积,负责人,审批机关等得2分,未建档案发现一处扣减0.2分,具体内容不详细扣减0.1分。
4、采矿单位使用的木材来源有登记得1分,没有登记的发现一处扣减0.1分。
(九)林政人员管理达标(4分)
1、按局定编使用林政人员得1分,未按局规定使用林政员发现一个扣减0.1分。
2、不在森林防火期,林政管护重要时期抽调林政人员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得1分,否则发现一次扣减0.1分。
3、林政人员无违纪现象得1分,否则发现一次扣减0.1分。
4、林政人员行为举止得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得1分,否则发现一项扣减0.1分。
(十)林政工作设备、装备齐全(5分)
1、配备巡护、勘查车辆得2分,否则不得分。
2、配备GPS、计算机、照相机、电脑打印机得3分,否则缺一项扣减0.5分。
七、林政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林政管理有创新,并能推动和改进全局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单位奖励2分。
(二)、林政管理阶段性战役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奖励2分。
(三)、提出林政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局采纳两条以上的单位奖励2分。
八、奖惩措施;年终考核累计平均95分以上的单位为优秀,90分至94分的单位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获得全局前三名的单位局给予奖励,不合格单位给予处罚。扣缴的罚款,用于林政管理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的奖励基金。奖励奖金不足部分,由局从林政管理费用中补充。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全局前三名的单位奖金总额为10000元,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名奖励2000元。
(二)、处罚标准
1、宣传面达不到95%以上罚单位200元。
2、各类台帐不健全,每项罚单位200元。
3、违反程序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卷宗装订不规范,罚单位200元。
4、违法狩猎,违法收购野生动植物,发现一次罚单位300元。
5、如发现违反木材加工管理规定、非法经营木材加工、私收乱购木材或炭材的,严重者除没收木材外罚单位1000元。
6、林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罚单位200元,罚当事人100元。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林政队伍。
7、发生盗伐林木10—20立方米案件罚单位1000元;发生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者罚单位2000元。
8、各项制度、图板制作不规范,不健全罚单位200元。
9、不按文件规定使用林政人员一次罚单位500元,变更林政员未上报主管部门罚单位500元。
10、违反局规定私自出售枝桠材(坑木)者一次罚单位500元。
11、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除通报批评外罚单位3000元。
12、全年考核总分低于90分以下者罚单位3000元。
九、本办法由红石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石林区回收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回收材管理,有效利用森林资源,根据红石林区实际情况,经红石林业局、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森林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石林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回收材为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遗留物,其它林木不作为回收材。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要本着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但构成森林刑事案件的要按程序移交,待公安机关取证允许后方可处理。
第五条 凡回收的木材,回收单位必须做好现场勘察,经红石林业局森林保护处和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核实后,由回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林业局和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由红石林业局森林保护处备案后,方可回收。
第六条 拣集回收材时,应由所在林场和资源管理站人员现场监督,决不允许拣集回收材以外的其它林木。
第七条 运输回收材时,回收单位到森林保护处办理局内木材运输手续。经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进行检尺并加盖检木号印,凭运输手续运往局贮木场,由局竞彩足球比分处统一销售。回收的枝桠材运往中密度纤维板厂用于冲减工本费。
第八条 回收材销售价格由局竞彩足球比分处核定,工本费由生产技术部核定。
第九条 回收材拣集结束,由红石林业局森林保护处和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局财务部凭验收单和竞彩足球比分处销售价格凭证,将工本费及回收材销售款余额的30%支付给回收单位,用于奖励有关人员或补充单位办公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对超出本办法规定拣集回收材以外的其它林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回收材,违反规定处理回收材的,除没收变卖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领导处1000元的罚款;对具体参与人员处500元罚款,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前期出台的回收材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石林业局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及防治检疫工作,确保红石林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有效遏制日趋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趋势,严防危险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林木种苗检疫管理办法》、《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省森防总站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鼠、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新植幼树及木材造成危害的一切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测报、预防、除治和森林植物检疫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凡在我局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坚持以营林预防措施为基础,生物御灾为主导,化学除治为急救手段,实行防、治、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红石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全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防检疫站)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测报、预防和除治的组织、管理和督导工作,行使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职能。
第七条 各林场、经营所、东兴苗圃、种子园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森保员、兼职测报员、兼职检疫员、虫情报告员承担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局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时,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有害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略)
职责:研究、部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重点工作;协调落实每年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和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事项。(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略)
职责:负责全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定期培训基层业务人员;负责全局调查测报原始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预报;适时组织开展防治作业项目;严格履行防治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加强种苗产地检疫工作。
第九条 各林场、经营所、东兴苗圃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局森防检疫站,并在局森防检疫站的组织指导下扎实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条 局每年与各基层单位签订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第三章 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测报
第十一条 调查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及时准确地预报出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意见,为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定期调查、报告制度
(一)每年3月10日前各林场、经营所向局森防检疫站上报本年度《森林病虫鼠情踏查林分登记表》(表1)、资源概况表、基础数据、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
(二)每年5-11月份的10日定为林场(所)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向局报告日,二十日为局向省林业厅报告日;各报告日的前二十天为基层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期限。
第十三条 不定期紧急报告制度
各森林经营单位对新发生(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情况必须在2日内上报局主管部门;局森防检疫站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危险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50公顷以上,必须在当日上报局主管部门;局森防检疫站必须在3日内将发生情况、防治对策及建议向局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灾(疫)情举报制度
(一)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举报制度,实现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在第一时间内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达到不断提高调查监测覆盖率和测报准确率的目标。
(二)局森防检疫站接到群众的举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举报人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情况属实,而森林经营单位确实不掌握该情况时,由局主管部门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由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经费中支付。
(三)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举报电话:0342-66888951,联系单位:局森防检疫站。
第十五条 我, 局中心测, 报点是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而设立的国家级测报点,是国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是设置在局森防检疫站的机构。
第十六条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职责
(一)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数据。
(二)适时发布我局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期、发生量及危害程度预报。
(三)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性和重大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
(四)积极配合局森防检疫站做好生产防治工作。
(五)负责本点和一般测报点测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资料数据库。
(七)采集和制作主测对象和我局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生活史标本地。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测报专项经费,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七条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扎实开展系统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发布预警预报,为生产防治提供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局主管部门实行基层森保员、兼职测员的登记和审批制度,要保持监测队伍的相对稳定,人员变动需及时上报局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森保员、兼职测报员、虫情报告员要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设施应严加保护,非经设置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监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 调查监测经费的预算
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工作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防治和开展检疫活动的基础和耳目,其外业工作量相当大。为了不断提高调查监测覆盖率和测报准确率,逐年提高测报管理水平,按照各年度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的应施调查监测总面积,每公顷提取1.00元的调查监测费用,用于全局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调查监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调查监测经费只能用于测报人员的野外调查补助费、兼职测报员的劳务费、灾(疫)情的举报费、表格费、燃料费、调查工具费、材料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调查监测经费及测报补助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并确保足额用于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测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拔付的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补助经费属于专项业务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选种、引种、育苗(种)、植树造林、抚育、绿化美化、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经局森防检疫站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实施,并有预防林业有害生物的配套措施,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滋生和扩散。
第二十五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森林有益生物抵御林业有害生物的作用。
第四章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二十六条 局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及时组织各基层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局森防检疫站要及时深入基层,加强防治作业现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时,局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落实资金,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一组织除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集体、个人或其它部门互相交错分布或毗邻地森林区域内,发现有相互侵染、蔓延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时,局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联防联治方案,实行分区除治,落实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杀伤有害益生物。加大宣传力度,在施药地块的路口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畜误入,确保安全。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如在施药地块从事放牧等生产活动,造成人畜伤亡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使用烟剂或喷烟机具除治林业有害生物时,须经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批准,对防治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训练,落实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为防止林业有害生物蔓延必须及时间伐或小面积皆伐病腐木时,须经局森防检疫站现场鉴定,上报省森防总站,并按《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局在采伐限额计划内应优先安排,以防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第三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林场、经营所、苗圃、种子园等)及局森防检疫站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建立并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财[2006]777号)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经营单位要按照育林基金分级管理使用权限,切实把提取育林基金的3%-4%部分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局每年要按此标准投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局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
第三十四条 森防检疫站采购药品、器械要会同局计划、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所有设备、工具、器具等财产要登记造册,并设专人进行管理,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五条 防治设计:根据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测报统计资料,绘制出防治作业示意图,分别针对不同林分、不同危害程度,不同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其生物学特性,选择最优的防治技术措施,进行除治。
第三十六条 防治作业前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详细讲解药品的性能、药械的使用、作业要点、防治路线、范围以及注意事项等并亲自示范,严格按防治设计和作业要求逐地逐块地进行防治。
第三十七条 防治后检查验收:各防治作业单位完成防治作业任务后,要按作业质量要求行进行自检,并书面上报自检验收报告工作总结,由局森防检疫站对防治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地块签发《防治作业质量验收书》,无《防治作业质量验收书》,不予结算人工费。
第三十八条 局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发生危害的现状,组织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新的防治方法和技术。
第五章 森林植物检疫
第三十九条 红石林区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执法工作,由局森防检疫站执行。森防检疫站配备专职森检员,具体负责森检执法任务,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全局森检工作任务需要,在局有关单位聘任兼职森检员,协助开展森检工作。
第四十条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四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 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
料,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 应施检疫的范围为: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等森林植物;
(三)木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四)果树的种子、果实、苗木、接穗及林产品;
(五) 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六) 中药材、野生及栽培菌类;
(七) 可能被森检对象污染的其他林产品、包装材料、
运输工具、场地、仓库。
(八) 可能被天牛、小蠹虫等危害较重的危险性林业有
害生物侵染的寄主。
第四十三条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和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林木种实要在无检疫病虫的林木上采集,并在凉晒、脱粒、筛选、提纯过程中发现检疫病虫时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苗木、苗根、萌条、接穗在培育过程中,适时调查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发现被害苗木及时拔除销毁,并做好记录。在掘苗、割条、采穗、分级过数、捆包时,进一步调查,如带有危险性病虫,必须拣出集中烧毁。
第四十六条 各林场(所)对伐区生产的木材及伐区剩余物,由兼职森检员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检疫调查,认真填写《产地检疫记录》,并附上检疫报告,于每月5日报到局森防检疫站。如发现有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要立即上报局森防检疫站,并及时采取封锁、除治措施,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下山。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报检制度。凡从红石林区外运林木种实、苗木、中药材、果树、果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日前七天向局森防检疫站提出调运检疫申请,按要求填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由专职森检员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疫和室内鉴定合格后,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外运。
第四十八条 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检疫和室内鉴定所需样品的抽样数量和方法,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从外地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花卉、果品,局森防检疫站实行《植物检疫证书》登记、核查、备案制度,必要时进行复检。对果品主要检疫苹果绵蚜、苹果蠹蛾、梨笠圆盾蚧、柑橘溃疡病、猕猴桃溃疡病、板栗疫病、杏仁蜂、枣大球蚧等森检对象。
第五十条 省外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调入单位(个人)应事先向调入地森检机构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根据该检疫要求向局森防检疫站申请检疫,具体内容填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第五十一条 铁路、邮电等运输部门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吉林护字(1996)第127号文件《竞彩足球比分加强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发生疫情时局森防检疫站应主动配合森检检查站、木材检查站抓好《植物检疫证书》查验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检疫。
第五十三条 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疫、室内检验,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局森防检疫站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五十四条 调运检疫时,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目前尚无办法除害处理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责令改变用途或控制使用,采取上述措施均无效时,应予销毁。
第五十六条 国内森检费收费标准执行吉林价收字(1994)第20号文件《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局森防检疫站收取的检疫费及返还的检疫补助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抽取样品要签发《采样凭证》,样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成标本保存。根据样品种类登记造册,列明报检单位(人)、货物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时间、存放起止日期、检疫结果和最后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单位1000元,个人500元。奖金从第六十条处罚款项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检疫补助费中支付。
(一)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
(二)预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准确,并提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积极封锁扑灭危险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为防止其传播蔓延作出贡献的;
(六)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六十条 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针对平时检查及考核过程中发现和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由于领导不重视、不支持,不能按照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及系统监测工作,影响全局工作的,罚单位2000元;
(二)由于森保员、虫情调查员等具体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不能按照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影响全局统计上报的,每次罚单位500元,罚个人200元;
(三)由于调查监测不及时、不全面、隐瞒或虚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造成蔓延成灾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处以单位500—2000元的罚款;
(四)私自挪用防治药品、损坏防治器械的,责令赔偿,并自购药品,在局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施药量不足的小班,重新实施防治作业,不予结算防治人工费;
(五)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对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造成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小班,在局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实施防治作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承担,并不予结算防治人工费;
(六)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
对森林经营单位处罚的款项,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由本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人工费中统一扣缴,上缴到局森林保护开发处,奖励给表现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被损坏设施价值一倍的罚款。故意损坏防治器械,责令赔偿,并处被损坏器械价值一倍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森检工作行政处罚,执行《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红石林业局。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红石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及防治管理办法》、《红石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竞彩足球比分:红石林业局 联系电话:043266886147 吉ICP备0500256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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