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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林生产管理,合理利用营林资金,保证营林生产作业质量,增加林区职工收入,加速森林资源培育,根据《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林生产、验收、结算的各个环节,具体指营林设计、苗圃的苗木生产、母树林经营和林场、经营所的各项营林项目(更新造林工程、幼林抚育、森林抚育、天保工程造林设计与施工)的验收和结算。
第三条 营林生产、验收、结算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局授权计划部、营林处、劳动人事部、财务部、审计部为营林项目的管理部门;设计公司、苗圃、林场、经营所及参加营林生产的其它生产单位是各营林项目的生产实施部门。
第五条 计划部会同营林处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采伐的情况和营林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本年度的各项营林项目计划和作业计划,会同劳动人事部、营林处、财务部共同制定营林预算,确定各项营林生产费用。
第六条 营林计划要在局长办公会上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营林处负责全局各营林项目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及时掌握营林生产进程,制定各项营林项目的技术标准,做好营林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沟通与协调好各生产单位工作量平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营林生产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根据各项目的验收情况开具验收证和结算单。
第八条 劳动人事部依据营林处开具的验收证和结算单为营林生产单位办理工资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财务部依据营林处开具的验收证和结算单和劳动人事部的工资审批手续为生产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审计部按照营林生产各项目的结算和支出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章 生产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标准
(一)造林苗木质量等级要达到国标Ⅱ级苗以上标准。
(二)成活率
楞场造林、择伐补植、宜林地造林、天保工程造林等一般更新造林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为合格,面积合格率为100%。
采育林、工业原料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含90%)为合格,面积合格率达到100%。
(三)迹地更新率
上年度皆伐迹地更新率和择伐补植更新率达到100%。
(四)保存率
楞场造林、择伐补植、宜林地造林、天保工程造林的保存率为80%以上(含80%)为合格,面积保存率100%,但人工幼树加目的树种天然幼树株数之和达到设计株数的80%以上(含80%),其中天然幼树不大于幼树总株数(即人工幼树加天然幼树)的30%亦为合格。
采育林的保存率为85%以上(含85%),面积保存率达到100%。
(五) 幼林抚育合格率达85%以上(含85%)
(六) 母树林经营达到GB/T16621—1996技术标准。
(七) 新开苗圃地、土壤改良苗圃施肥、苗圃查评达到LY/T1185—1996技术标准。
(八) 森林抚育执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种苗生产和管理
(一) 苗圃育苗用种由营林处负责采收,依次使用本局种子园、母树林提供的种子;由营林处或指定林场,专人专树采集优良天然母树种子或指定专业种子库种子。各林场、经营所必须完成局下达的年度采种任务。
(二)育苗生产作业严格执行省林业厅制定的《育苗技术操作细则》,严格执行局下达的年度育苗产量计划、用苗计划、调拨时间和苗木质量等级标准。生产的I、II级苗出圃用于更新造林。
(三)苗圃负责育苗作业设计,并在3月末前报营林处审批,要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执行。
(四)苗圃要逐年进行土壤改良,根据播种、扦插和换床,合理安排轮作、换茬、休闲地,确保苗木健康生长。
(五)苗圃要根据气候条件做到适时早起苗,起苗时要保证苗木的质量,确保苗木根茎不受损伤、无劈裂、不失水,认真按操作规程作业,苗木质量标准严格按《更新造林苗木标准》分级,要做到随起、随选、随分级、随捆把,及时假植或打包、调拨,技术员、现场员要做好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六)苗木调拨过程中,各林场要派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调苗,做好苗木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供需双方要履行验收交接手续。苗木出圃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即苗圃开据苗木检验证书、检疫证书、苗签。为防止苗木失水,林场当天调苗、当天入窖、当天假植,杜绝苗木调运途中停留。
(七)母树林、种子园经营执行《母树林营建技术规程》, 科学选优采种、嫁接、移植、施肥、修枝和整地,及时割草、割灌和病防,定期进行标准地的调查和记载,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管理
(一)所有营林生产的施工作业项目,原则上全部由局职工自营完成,杜绝外委雇工,避免企业资金外流。
(二)对于更新造林任务量特别大的林场,由营林处根据营林定额对生产单位的造林工作量进行核定,同时结合生产单位实际职工人数,计算出剩余工作量,将剩余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给局生产单位的富余职工进行生产作业,并做出具体的年度作业计划。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管理
局每年在更新造林前,组织举办局级营林培训班,对各林场(经营所)、苗圃、设计公司以及地区营林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进行营林生产管理和技术培训;各林场(经营所)要做好场级的业务培训,对参加营林生产作业的相关人员,做好营林知识培训,地区营林生产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由营林处或所在林场完成,使营林生产作业人员能熟练掌握营林作业知识和生产技能,保质保量完成营林生产任务。
第十五条 更新造林管理
(一)年度更新造林设计。设计公司3月中旬按照局安排意见,组织技术人员对每一个更新造林小班进行详细调查设计,设计时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确定造林树种、整地标准、造林密度、混交方式、混交比例和造林各工序成本,并将每个小班进行GPS定位。3月末将造林调查设计资料报营林处审核,不合格进行及时返工整改,直至合格,营林处将审核合格的更新造林设计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批复实施。
(二)更新造林每公顷初植密度,皆伐迹地为3300株/公顷,择伐迹地为1000株/公顷,回收宜林地造林2200株/公顷,采育林补植,天保补植补造、改造培育造林根据具体小班幼苗幼树的保留数量确定补植密度。
(三)各林场要按照局下达的更新造林计划及时清理更新造林小班,做到适时顶浆造林。
(四)各林场在更新造林时,严格执行更新造林设计,严把苗木栽植质量关,做到踩实不悬空、不窝根,要配备充足现场员,负责更新造林的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营林场长、技术员实行场级跟班作业负责全场更新造林工作的协调指挥、监督检查,做到当天更新造林小班,当天检查验收,确保造林质量达到100%合格。
(五)营林处在更新造林期间,要深入现场,严格按照批复的更新造林设计,指导检查各林场更新造林执行情况,对更新造林作业质量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把检查的结果同更新造林成活率结合起来,作为考核更新造林成效的指标。
第十六条 幼林抚育管理
严格按照造林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组织幼抚生产,幼林抚育实行“二、二、二、一”制,即当年造林的进行二遍抚育,二年造林的进行二遍抚育,三年造林的进行二遍抚育、四年造林的进行一遍抚育。当年、二年、三年的一遍抚育为镐抚,二遍抚育为刀抚,四年一遍抚育为刀抚,穴状抚育的穴盘直径为60㎝以上,当年、二年一遍幼抚要进行培土、扶正和踩实。幼林抚育要本着“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做到不伤根、不伤苗、不漏抚。
第十七条 森林抚育及天保营林项目设计及作业管理
(一)设计公司要依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和局生产计划进行森林抚育设计。做到龄组选择合理、林相条件与抚育方式匹配、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抚育措施和抚育对象符合技术要求、初植密度合理、小班区划设计合理、界限明显、标识清晰、每个小班都要用GPS定位、图表数据完备准确且一一对应。森林抚育及天保营林项目设计结束后,由营林处会同管理分局质检队进行检查验收,设计资料经省厅批复后,交付林场、经营所组织实施。
(二)各林场、经营所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设计资料的要求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森林抚育的技术标准,技术员、现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作业质量。
第四章 质量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场级自检:设计公司、苗圃、林场、经营所在每项作业结束后,由各作业单位牵头,场资源管理站、技术人员等参加的检查小组,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技术员、资源管理站签字的验收申请单和作业质量小班汇总表,标明作业小班、面积和自检成绩等报营林处申请检查验收。地区营林作业单位的验收申请由所在林场、经营所验收合格后,报营林处验收。
第十九条 局级检查:营林处在接到生产单位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验收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方式为抽检。
(一)抽检数量
1、采育林、工业原料林造林的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抽检比重为30%;
2、一般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抽检比重为20%以上;
3、幼林抚育抽检比重为15%以上;
4、土壤改良抽检比重为100%;
5、森林抚育、天保营林项目作业质量验收抽检比重为30%以上;
6、营林设计抽检比重为10%以上。
(二)抽检时间
1、更新造林当年第一遍抚育6月1日—6月20日,第二遍抚育8月1日—8月20日;第二年第一遍抚育6月1日—6月20日,第二遍抚育8月1日—8月20日;第三年第一遍抚育6月1日—6月20日,第二遍抚育8月1日—8月20日;第四年抚育8月1日—8月20日。
2、天保补植补造、改造培育造林抽检时间按更新造林抽检时间标准执行。
3、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8月20日—9月10日。
4、母树林经营8月10日—9月10日。
5、出圃上山苗木质量检查4月1日—5月10日。
6、土壤改良、苗圃查评8月10日—9月30日。
7、森林抚育5月15日—5月30日。
8、各项造林(含天保二期项目)设计4月1日—4月20日;森林抚育设计10月10日—10月30日。
9、苗圃、林场、经营所及其它营林生产单位必须在营林生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营林项目的生产,并做好本单位的自检工作,营林处在抽检时间内接受苗圃、林场、经营所及其它营林生产单位的验收申请,超出规定时间,15日内的收取每小班罚款50元,超出15日的不予验收结算。
(三) 苗圃项目验收
1、出圃苗木质量、数量的验收 苗圃苗木出圃期间,营林处派二名质检人员,对当天出圃苗木的质量、数量随时进行抽查,调拨苗木在装车前要进行抽检,Ⅰ、Ⅱ级品率达到 96% ,数量达到 96% 为合格。对抽检合格的苗木批次装车调拨,对抽检不合格的苗木批次全部进行重新挑选,直至合格为止。
2、土壤改良的检查 对苗圃的改土量进行全部实测,按实测的土方量测算改土的面积,核算改土费用。
3、苗木查评
抽取样地:根据苗批净面积确定样地数量,净面积0.2公顷以下抽取样地数为5个,0.2-0.5公顷为8个,0.5-1公顷为15个,10公顷以上为20个;样地面积:床作0.2m2(长1.0m宽0.2m),垅作定为垅长2m;第一个样地的起始点定在第二床(垅),采取间隔抽样模式确定样地所在床(垅),然后采取随机抽样模式确定样地所在位置。
4、样地检测
样地苗木总株数:记录各样地苗木株数。
抽取样株:从样地的一端开始,把样地的第5株苗木定为起始样株,每隔4株取一个样株;样地内苗木不足20株,大于5株的,要计算间距,保证样地内抽取5个样株;样地内苗木只有5株或不足5株的,样地内苗木全部做为样株。
检测样株:测量各样株的苗高、地径,并记录。
5、计算单位面积产苗量
产苗量/m2==各样地平均数 × 5(床作)
产苗量/m==各样地平均株数÷2(垅作)
床作总产苗量= ×样地平均株数
垅作总产苗量= ×样地平均株数
6、按规定的标准分级统计苗木的等级。
(四) 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幼林抚育的检查
1、面积检查:面积检查以实际作业边界与设计小班边界对照,小班边界不清时应实测,面积允许误差率±2%,对小班内没有完成作业的面积,按抽检比重推算全项目没有完成的面积,对此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2、样地设置与调查:样地的设置,采用室内机械布点,现地检查,对抽中的小班采用罗盘仪定向,米绳量距的方法布设0.06公顷的方形样地。一般也采用带状样地实际调查,在调查路线上用米绳均匀布设4×100米带状样地实际调查。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调查,在坡度超过5°时要斜距换算成水平距,压线树(苗木)采取西取东舍或左取右舍的方式记录。抽检小班每公顷不得少于一个样地。
3、检查野帐的填写:对抽中的小班要按照实际检查结果逐项填写野帐,严禁出现缺漏项。每一个小班的检查野帐必须有参加质量验收人员的签字和被检单位的签字。
4、成活率、保存率、幼抚合格率的计算
成活率(%)=×100……(1)
式(1)中栽植株数大于设计密度时,分母为实际栽植株数。
单位平均成活率= ×100
保存率(%)= ×100
面积保存率(%)=×100
幼抚合格率(%)=×100
(五)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的检查
1、面积检查:面积检查以实际作业边界与设计小班边界对照,小班边界不清时应实测,面积允许误差率±5%,对小班内没有完成作业的面积,按抽检比重推算全项目没有完成的面积,对此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2、作业质量检查:对抽检的小班,依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逐块核实是否按设计资料施工,割灌、清理、修枝情况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确定抚育作业质量是否合格。
3、对割灌除草作业小班外业验收实行百分制,即满分为100分,达85分以上为合格小班,达不到85分的为不合格小班。
具体检查指标为
(1)作业面积 15分,实测小班面积与上报面积差≤±5%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稀有物种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是否保护 30分,采取保护措施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是否清除 40分,清除得满分,未清除不得分。
(4)抚育剩余物处理 15分,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分类采取堆积、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处理得当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六)天保营林项目的作业质量检查
依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天保工程补植补造、改造培育造林的检查验收,按设计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其它天保营林项目,结合天保项目规定,按设计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营林生产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营林处根据验收情况开具营林验收证,其内容包含以下内容:生产单位、生产项目、林班、小班、面积、扣款数量和质量保证金数量,并盖验收人和单位公章生效。
第二十一条 更新造林费用结算标准
(一)采育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含90%)全额结算;成活率达不到90%且在85%以上(含85%),每降低1%扣除结算资金5%;成活率达不到85%的不予结算。
一般更新造林 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全额结算;成活率达不到85%且在80%以上(含80%),每降低1%扣除结算资金的5%;成活率达不到80%的不予结算。
(二)幼林抚育费用结算标准
更新造林抚育结算标准:当抚育合格率达到85%以上时,抚育合格株数达到成活率合格标准(采育林90%以上,一般更新造林85%以上)的85%以上时全额结算,达不到85%时按实际株数结算;当抚育合格率达不到85%时,按实际株数结算。
(三)人工林、天然林修枝、割灌,母树林经营抚育等营林生产项目,达到国家和省合格标准,并且全部由局职工完成的方能结算,达不到合格标准允许在局规定的验收时间内返工一次,返工再不合格不予结算费用。
(四)土壤改良项目合格全部结算,不合格按实际工量结算。
第二十二条 营林处生产部门依据营林验收证开具营林生产结算单,结算单应包含以下内容:验收证号、生产单位、生产项目、质量保证金、实际工作量、计划单位成本、结算金额、不合格扣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并由营林处主管处长、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局每年对营造林项目,按年度计划,预扣造林费用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三年保存率通过验收,质量全部达标后,返还给生产单位。三年保存率达不到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质量保证金的5%、降低超过五个百分点(不含五)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作为营林生产质量整改费用。
在林场从事营林作业试点的局地区各生产单位,也执行上述标准,生产费用在局财务部结算。
第二十四条 幼林抚育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的,局将按实际检查验收结果,扣回不合格部分的作业费用。此类扣款将作为对造林三年保存率的补植费用。森林抚育等质量不达标的,生产单位必须限期及时整改,整改费用由生产单位解决。整改不合格的由营林处安排其它生产单位返工,返工费用用原项目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施工单位,如全面完成营林计划任务并通过各项检查验收,局每年将支付15万元做为全局营造林奖励基金。
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
绿化美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红石林区绿化美化工作的全面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绿化美化的整体效果,实现花园式的新型和谐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红石林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红石林业局辖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各单位、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绿化红林、美化家园的义务。
第四条 红石林业局设立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营林处,主管辖区内的绿化美化规划、设计、指导、施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绿化美化总体规划要与局址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要切合实际、相辅相成,征求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一经确定,要纳入局址规划建设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绿化美化规划应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民区绿地等。
第七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绿化主管部门设计或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由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本着结合实际、勤俭节约、特点突出、高雅时尚、新颖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经计划、审计、财务、纪委、城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一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中,必须毁坏绿化面积的,需写出书面说明、损坏面积和补救措施,上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的绿化美化规划、设计、施工等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完成,设计方案交由绿化美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局址内的公共绿地、新建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环境管理监察处统一管护,日常管理工作(修剪、除草、栽植、浇水等)由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场(厂)区及包保责任区内的一切树木、绿篱、花卉、草坪及绿化设施由单位负责管护。
各单位行政领导主抓,设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要确保树木、绿篱、花草及绿化设施等完好无损,定期清除杂草、杂物及一切影响绿化美化效果的障碍物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家属、学生、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林区居民的精神文明素质,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环境管理监察处、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绿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分春、夏、秋三次对基层单位的绿化美化整体效果进行综合评比,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的绿化美化要做到乔、灌、绿篱、草坪、花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小品、雕塑结构合理,错落有致,逐步达到绿化、美化、香化及艺术化效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奖励
1、在绿化美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敢于同破坏绿化美化成果等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制止践踏草坪、采摘花卉等不文明行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及时举报破坏绿化美化成果现象,情况属实,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宣传报导绿化美化工作及成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处罚规定
1、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局址范围内公共绿地的相关执法工作由环境管理监察处负责;林场及地区单位绿化美化工作由营林处负责监督管理。
2、处罚可分为说服教育、电视曝光、限期恢复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要追究连带责任:
职工受处罚,所在班组及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学生受处罚,学生班主任及所在学校领导、家长及家长所在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家属受罚连带职工及职工单位领导。
凡负连带责任者,与当事人接受相同的处罚。
4、各单位场(厂)区及包保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等被破坏,将处罚单位及单位领导、包保责任人,并限期恢复原貌。
5、所罚款项主要用于奖励绿化有功人员或补充绿化经费。
第二十二条 处罚标准
1、破坏树木致死,处以现有树木总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并限期补植成活。
2、强行对树木进行修剪,失去观赏价值的,处以现有树木总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树木进行修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
4、草坪、绿篱、花灌木修剪不及时(人力不可抗拒情况除外)或修剪不彻底,限期彻底修剪,同时视其情节对修剪单位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5、花池管护者未能及时整地、栽花、除草,花卉长势参差不齐、不茂盛,限期整改,视其情节扣除承包者当月工资或全年工资。
6、未经允许擅自在绿地内堆积杂物、改做他用等,限期清除,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侵占绿地,肆意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同时视其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8、车辆驶入绿化区的罚车主100—300元/次,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貌并追究被毁树木、花灌木及绿化设施等价值的三至五倍罚款。因事故造成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被毁坏的,限期补植至成活或交纳现有树木的总成本价值。
9、随意向绿化区内倾倒垃圾、脏水、脏物等,影响树木、草坪、花卉的成活及正常生长的,视其情节处以50—200元罚款。
10、在树木间扯绳、拉线、晾晒衣物、乱贴广告、悬挂牌匾等,责令整改,限期拆除。并处以50—100元罚款。
11、偷盗采花卉、攀树折枝,视其情节,处以50—200元罚款。
12、肆意践踏草坪者,处以10—100元罚款,在草坪内随意便溺者,处以50—200元罚款。
13、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盈利性活动,造成周边环境、绿化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损坏,除按价赔偿外,处罚业主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见而不罚、罚而不缴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其它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红林局联字[2009]42号文件废止。
红石林业局科技研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红石林业局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水平,实现科技研发工作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林业发展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石林业局计划内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研发工作,在注重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主要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林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需要,重点推广应用林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二章 科技开发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
(一)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要结合红石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为目标,以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为重点。
立项原则:
1. 科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
2. 技术创新与推广普及相结合的原则
3. 常规技术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研项目的立项采取申报形式。红石林业局每年下发《竞彩足球比分编制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局、分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组织,结合我局林业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出课题立项申请。填写《科技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开发项目报审表》,报送红石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
(三)红石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基层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
(四)由红石林业局科技主管负责人、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拟立项的科研项目审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立当年拟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
(五)由局科技主管部门将拟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提交局计划工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项目列入红石林业局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实行预算管理。
(六)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由红石林业局组织各基层单位申报。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和监控
(一)科技开发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科技开发项目计划。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须与科技主管部门签定《科技开发项目合同书》,并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要严谨、科学、可行,要明确计划进度和技术可操作性。未报送实施方案或审查填报不合格的项目,均不得开题。
(三)项目负责人要负起责任,做好工作计划和安排,主动与主管部门领导沟通,把项目有理有序地开展好。
项目负责人要树立科学、严谨、务实的工作思想,充分调动项目参加人员的积极性,拓宽思路,大胆探索,深入研究,善始善终地把项目开展好。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每季度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在每年年终须以书面形式向科技主管部门呈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五)科技开发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及实施方案的内容执行。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时说明情况,并经红石林业局审批后,方可调整。
(六)对未能完成年度进度计划的科技开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红石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七)红石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科技开发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内容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开发项目合同书为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主管部门每季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八)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监管,由红石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九)在科技开发项目监控过程中,如发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阶段性目标的项目,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对按期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除保证后续经费如期到位外,红石林业局还可以根据其研究状况及市场前景追加投入。
(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具有局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文件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红石林业局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有关技术资料。红石林业局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
(一)重大研究项目由集团公司会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一般科技开发项目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做好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集团公司重大研究项目要同时填写《科技开发项目验收证书》,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书文本约定的内容为基础依据,对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项目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验收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或基本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科技开发项目的资格。
(六)国家、省级科技开发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经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再上报国家及省科技主管部门。
(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 项目验收申请表;
3.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 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 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 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
(一)推广的科技成果可以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也可以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
(二)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由局统一部署,按照推广计划逐步在各基层单位推广应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投入。主要以企业投入为主。根据企业经营预算,按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科技资金投入。同时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科研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一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项目,将停止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安全运行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追踪问责制度。项目开展过程中,科技主管人员将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和效果分期拨付费用。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随时向局科技主管部门汇报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并经局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研究同意。特别是采购物品、使用台班、远途考察等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如发现动用科研经费开展与本课题无关的费用,项目经费将实施冻结,并追回所发生费用。
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 符合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条件的项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申请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应提交的材料及鉴定程序、鉴定形式、鉴定内容分别依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19号)和《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吉经济技术[2005]384号)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过成果鉴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提出申请,经红石林业局审核,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可按科技奖励管理办法逐级申报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活动。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团公司设立了科技创新奖,对在科技研发工作中,有较大技术创新,形成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及新材料,并在实际应用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集体和员工,局科技主管部门将积极向上级集团公司申报审批,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制定的《红石林业局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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